近日,本所成功代表客户完成了外资股东向中方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交易。在此,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丰富的项目经验,对“外转中”交易,即外资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的流程及税务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介绍外资股东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简单梳理了相关法律和税务问题,为相关人士提供了实践指导。 A公司,一家注册在香港的非居民企业,持有境内B公司60%的股权。在2021年11月,A公司决定将其在B公司的全部股权,即60%,一次性转让给境内注册的C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B公司的企业性质也由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
“外转中”交易流程包括意向书的签署、尽职调查、协议签署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多步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结合前文所述的交易架构,本文对“外转中”交易中常见的流程及涉及的主要监管部门进行了简要的梳理。以下是该交易流程的主要环节及相应说明:
交易双方初步意向的确认与意向书的签署
由股权转让双方共同签署意向书,以明确初步的交易意向。
法律、财务及业务尽职调查的完成
在股权受让方的主导下,对转让方进行全面的法律、财务及业务尽职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及转让方需给予充分配合,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依据法律、财务及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双方共同起草并谈判交易的具体条款。在协议最终定稿后,由股权转让双方正式签署。
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信息报告
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得以确立。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信息。此外,无需再就信息变更向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完成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已变更的营业执照,进一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详见下一步)。
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
此手续需由股权受让方,即扣缴义务人,负责办理。该步骤可在步骤3完成后进行,无需等待步骤4的完成。
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股权变更后,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并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业务申请表(一)》等相关资料。银行在审核通过后,将出具《业务登记凭证》。随后,股权受让方需携带该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前往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详见步骤7)。
资金汇出手续
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银行通常会审查一系列文件,包括《业务登记凭证》、《税务备案表》、《境外汇款申请书》以及《结售汇申请书》等。按照前述的交易流程,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后,才能进一步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及资金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外资股东面临一定的交易风险。
外资股东通常要求设立共管账户以降低交易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顺利汇出。 为降低这些风险,外资股东通常会要求开设资金共管账户,并要求股权受让方将股权转让对价款支付至该共管账户。在资金汇出手续办理完毕后,会解除共管状态,并最终支付股权转让款。
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公式计算并适用相关的税率进行合理缴税。 在涉及外资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外转中”的税务问题。这是指外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或个人时,所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事项。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法规存在差异,因此在跨国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为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了解并妥善处理“外转中”的税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转让公司股权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净值后的余额。假设A公司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获得B公司60%的股权,并本次仅转让部分股权,那么转让部分所对应的成本应按比例计算。
在具体计算中,A公司经过三次投资B公司,共计投资600万元,最终持有60%的股权。2021年11月11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30%的股权。则根据上述规定,在图二所示的交易中,A公司转让的B公司30%股权所对应的成本计算如下:首先,确定A公司获得B公司60%股权的总成本,即600万元;然后,按照转让比例(30%除以60%)来计算30%股权所对应的成本,得出300万元。因此,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1200万元减去股权成本300万元,结果为9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所获取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的所得,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将适用10%的优惠税率。
扣缴义务人需依据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从相应款项中扣除所得税,并依法缴纳。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因获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所得而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并由支付人担任扣缴义务人。在图一所示交易中,C公司即扮演了这一角色。扣缴义务人需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相应款项中扣缴所得税。因此,在图一交易中,C公司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价款日期,对A公司的所得税进行扣缴。
在进行股权对价款的对外支付前,需履行税务备案手续以确保工作合规有效。 在本文所描述的交易流程中,受让方在向境外汇出股权转让款之前,必须先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未完成备案的股权转让对价将无法成功汇出境外。根据2013年40号公告,当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时,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其余外汇资金均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通过以上措施,我们致力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促进境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